《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第八条“......,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因此,团体标准立项后,是否可以修改标准名称,建议按照立项该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或制定程序要求等进行办理。
问题三: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如果制定比某项现行的行业标准更高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的大部分技术内容和行业标准相同,部分技术指标高于该行业标准,这样的团体标准是否会侵犯行业标准的版权?如果涉及侵权,是否就与第二十一条相悖?
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
如果已发布行业标准的大部分文本内容被直接用于某项其它标准研制,且与该标准正式发布版本中的文本内容一致,很可能涉及侵权行为。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否高于其它推荐性标准,与团体标准文本内容是否与其它标准文本内容一致没有直接关联,与其它标准进行技术指标、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比对不代表必须直接使用其它标准的文本。制定团体标准不得侵权其它作品和技术文件的版权。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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